9月7日上午11时许,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二支队四大队交通执法人员巡查至国省干道G546K111+800处时,发现距离公路用地2米的建筑控制区内新增一处“鱼馆”广告牌,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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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走访调查,设置“鱼馆”广告牌的当事人是附近的饭店老板,目的是提高饭店知名度、增加客流量,当事人表示对在公路旁设置广告牌的法律法规不清楚,是第一次设置广告牌。
“老板,经过我们勘查,你设置的这个广告牌距离公路很近,才2米,又处于公路弯道的位置,对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有视距影响,会分散驾驶员的注意力,也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对公路沿线的路容路貌有影响。”执法人员说,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这条道路是国道,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是从公路用地外缘起20米的距离。
执法人员耐心解释,同时发放法律资料、宣贯法律条款,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当事人对其普及的法律和解释的不合规原因表示认可,同意立即拆除。
当事人自行拆除广告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没有产生危害后果,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聂毅 湛泽梅
通讯员 何菁 黄锡川 胡传华
一审 湛泽梅
二审 聂毅
三审 黄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