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璧山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因家暴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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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邹某与被害人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经常吵架甚至打架。案发前,被害人李某与邹某打架后,搬到儿子家中居住。
2022年11月5日,李某回到与邹某共同居住的家中,因离婚事宜未谈妥,二人再次发生纠纷。在拉扯过程中,李某率先拿起羊角榔锤击打邹某,邹某抢过榔锤后连续击打李某头部,直至李某倒地。
随后,邹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李某伤情属于重伤二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邹某与被害人李某系夫妻关系,共同走过了三十多年岁月,二人本应互相尊重,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氛围,为子孙后代树立良好的家风,携手走完后半生。
但邹某时常对李某家暴,影响家庭和睦。被告人邹某使用榔锤连续击打李某头部,导致其身受重伤,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益,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邹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连续用榔锤击打被害人头部至少六次以上,造成被害人头部组织外溢,重伤二级,因智力受损导致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严重后果,案发后在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支付被害人的救治费用,无悔罪表现,不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中认罚的实际行为。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邹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畸轻,不予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虽由被害人先动手,但被害人李某长期遭受被告人邹某的无辜殴打,有多次报警记录和邻居证人证言予以佐证。鉴于家庭暴力的长期性、隐蔽性和渐进性的特点,对被害人邹某常年的遭遇和这次的举动有着同情之理解,不能认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或者由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而对被告人邹某予以从轻处罚。
此外,被告人在案发后没有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治,拒不支付医疗费用,不具备悔罪表现,对其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对已经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