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晚间,上海银行发布公告称,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深圳分行”)依约向深圳托吉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托吉斯”)放款人民币25.8亿元。因深圳托吉斯未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深圳分行依约宣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要求托吉斯等办理本息清偿手续。鉴于深圳托吉斯等均仍未履行还本付息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故深圳分行依法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告显示,陷入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还有五名担保方,包括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业物流”)、托吉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吉斯集团”)、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集团”)、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及姚振华。目前,该笔诉讼已立案未开庭。

上海银行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卢若峥告诉记者,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发放贷款时,常常要求借款人提供质量和数量都尽可能高的担保,以满足法律规定、监管要求,最大限度确保己方足额收回债权。这起纠纷中,由深业物流、托吉斯集团、宝能集团等5名被告提供混合担保的安排,实践中十分常见。这种多个担保人、多种担保方式并存的安排,在债务人未能按时还款时,经常因担保责任的履行产生巨大争议。

实际上,该笔诉讼可以追溯至2020年12月24日,彼时,深圳分行与深圳托吉斯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深圳托吉斯向深圳分行借款人民币25.8亿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

同时,深业物流、托吉斯集团、宝能集团等5名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深圳分行与深业物流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与托吉斯集团签订了《借款质押合同》,并与5名被告分别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

资料显示,深圳托吉斯成立于2017年,托吉斯集团持有其100%股权,且由深圳捷凯实业有限公司间接全资控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计算机软件、网络信息系统技术服务等。

上海银行除了请求判决深圳托吉斯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款项,5名担保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还请求判决对深业物流提供抵押的不动产享有抵押权,以及对托吉斯集团持有的深圳托吉斯100%股权享有质权,通过依法处置来清偿相关借款。

卢若峥表示,我国法律赋予债权人选择权,上海银行深圳分行可以基于其对各个保证人的履行能力的判断,选择最有利于债权实现的方式。深业物流等保证人提供担保后,有权向债务人深圳托吉斯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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