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天投资与前核心员工杨某浩的劳动纠纷二审判决书披露,曝光了更多纠纷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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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两家“量化巨头”锐天投资和幻方量化,因人员跳槽而直接对簿公堂。裁判文书网近期披露的“杨某浩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揭开了该事件的来龙去脉。
经历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杨某浩获赔300万元解除劳动补偿金以及45万元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345万元。
纠纷事起年终奖
从这份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来看,这场劳动合同纠纷的导火索,乃是巨额年终奖。
杨某浩于2017年10月9日进入锐天投资担任量化研究员,在高频策略研究部门从事策略工作,双方签有期限为2017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8日的劳动合同。杨某浩每月工资91667元。双方于2021年3月5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杨某浩最后工作至2021年3月5日,工资结算至2021年3月5日。
杨某浩称,自己入职锐天投资后,其本人及其所在的高频策略组为锐天投资创造了高额利润。仅2019年,锐天投资发放给杨某浩的年终奖税后约700万元。杨某浩认为,2020年是基金大年,杨某浩带领团队为锐天投资创收超过5亿元,根据锐天投资向杨某浩承诺的年终奖按照创造收益的5%计算之比例,杨某浩2020年度的年终奖应为税前2200万元,但锐天投资却仅发放税后250万元,双方由此产生矛盾。经协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签署了锐天投资起草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不过,锐天投资却认为,与杨某浩之间不存在按照创造收益的5%计算年终奖的约定,且锐天投资2020年业绩较2019年明显下滑。杨某浩称2020年至2021年锐天投资与多名高管因奖金发生纠纷且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非事实。
锐天投资指出,杨某浩在职三年多,锐天投资通过不同主体共支付杨某浩1600多万元,平均年薪500万元左右。
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某浩未履行报告义务,是否构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能否成为锐天投资不支付杨某浩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充足依据;杨某浩就锐天投资2021年4月起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之行为,可否享有法定竞业限制解除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否需以杨某浩履行保密义务、不招揽义务、竞业限制义务为前提条件;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设立的损害赔偿金条款是否存在法定无效情形,锐天投资主张300万元损害赔偿金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可以看到的是,锐天投资与杨某浩的分歧点在于杨某浩离职后究竟是否违反了竞业协议。
根据判决书显示,2021年3月,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锐天投资向杨某浩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0万元,约定平均分三次发放。但自2021年4月起,锐天投资便未再发放杨某浩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杨某浩于2021年8月27日、2021年9月7日,分别通过邮件、EMS发函,以锐天投资已超过3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解除竞业限制。
杨某浩于2021年9月22日入职宁波一家A公司,并由上海B有限公司在上海代缴自2021年10月起的社会保险费。杨某浩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记载,合同签订日期为2021年9月22日,合同期限为2021年9月22日至2024年9月21日,工作内容为从事量化策略研究工作,工作地点为上海,劳动报酬“以幻方量化聘用确认函或最新调整薪资为准”。
实际上,这家A公司的实控人与幻方量化的实控人是同一人。
值得注意的是,杨某浩签署的“幻方量化聘用确认函”记载的岗位为量化策略研究,他入职的A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信息科技的技术开发等,A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包括积幂阿尔法机器学习策略研究系统、积幂阿尔法策略人工交易支持系统等。
正是这场“再就业”,使得锐天投资认为其与杨某浩的竞业限制协议并未解除。
锐天投资指出,杨某浩所在高频策略研发部门是锐天投资对外最具核心竞争力的部门,掌握了锐天投资的核心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故杨某浩加入幻方量化旗下的A公司,从事与在锐天投资工作时完全相同的“量化策略研究”工作,根本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还有“偷拍”视频
值得关注的是,案件中的一个视频证据竟是“偷拍”的。
锐天投资认为,在其从事的投资管理领域,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尤为激烈。基金公司的管理业绩都是公开的,投资人可以直观地进行对比从而选择管理业绩好的基金公司作为投资对象。所以,基金公司之间的竞争,可以归结为交易策略研发的比拼,谁的策略好、收益率高,投资人自然就会选择谁。
“单是委托猎头公司猎聘策略研发人才,锐天投资每年的资金成本就达到数百万之巨,用于策略研发的数据服务、服务器、网络等成本每年都逾千万。所以,策略研发人才和研发的策略代码,是锐天投资最核心的商业秘密,是在激烈竞争中赖以生存的基础。研发人才的流失或策略代码的外泄,对公司的损失不可估量,甚至是灭顶之灾。”
锐天投资指出,杨某浩、谭某和苗某的《劳动合同》载明三人在锐天投资的任职部门一致,均为高频策略研究部,杨某浩为部门负责人,谭某和苗某是其下属,工作联系密切。杨某浩离职日期为2021年3月5日,谭某离职日期为2021年3月26日,苗某离职日期为2021年4月2日,杨某浩离职在先,随后,谭某和苗某也先后离职,离职日期十分接近,显然谭某和苗某的离职和杨某浩密切相关。
锐天投资提供的视频显示,2021年4月份杨某浩和谭某在蒙自路757号歌斐中心办公楼一起工作,进一步证明了谭某的离职是杨某浩导致的,杨某浩确实实施了招揽行为。
而这段视频在杨某浩眼中则是被“偷拍”。
杨某浩表示,2021年4月期间,他的儿子于2021年3月出生,家中环境较为嘈杂,当时又在上哈佛大学的网络课程,他有空时会去歌斐中心学习。其间,已离职的前同事谭某曾过来与他聊天、交流,但两人不存在共同工作的情况,当时两人都没有工作。
自离职后,杨某浩多次感觉到被人跟踪,2021年4月30日在锐天投资法定代表人徐某波办公室里确认了此情况。徐某波给杨某浩看了偷拍的视频和杨某浩的生活时间线记录表(包括何时何地出现在何种场所、与何人见面等信息),还告诉杨某浩因其违反反招揽义务,所以不付补偿金了。
对此,锐天投资辩称,杨某浩所称的锐天投资对其进行偷拍、法定代表人告知不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亦非事实。
而法院指出,锐天投资主张杨某浩违反不招揽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金,但锐天投资提供的视频并不足以证明谭某从锐天投资离职与杨某浩有关。锐天投资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系杨某浩引诱、鼓励谭某及苗某离职,或者试图招揽、招收、挖走谭某及苗某。
二审法院认为,竞业限制补偿金系劳动者因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导致择业自由权受限而由用人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而非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报告其离职后就业情况的对价。在未有证据证明杨某浩在争议期间存在竞业限制协议所约定之同业竞争行为的情况下,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45万元,于法无据。而杨某浩以锐天投资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于法有据。
同时,鉴于锐天投资未有证据证明杨某浩在双方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前存在同业竞争行为,杨某浩入职A公司亦发生在竞业限制协议解除之后,杨某浩主张无须支付锐天投资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确有依据,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锐天投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杨某浩2021年4月1日至8月27日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45万元;锐天投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杨某浩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万元;杨某浩不支付上诉人锐天投资违约金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