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诉确权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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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期待已久的3层半小楼房终于建成,可正当一家人准备高高兴兴乔迁新居之时,儿子李某却由于过度劳累,不幸猝死。
入住新房的头几年,刘某和公婆李某夫妇的关系还算融洽,时间久了,婆媳间因一些生活琐事慢慢有了矛盾,却未能很好化解,日积月累。2007年2月,因与儿媳的关系闹僵了,李-军夫妇只好搬到女儿家居住。
李某夫妇觉得日后与儿媳继续生活几乎不可能了,而当初建房时,他俩出了不少资金,这幢楼房应属于一家5人共有的财产。为此,两位老人提议由刘某适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可令二老失望的是,儿媳并不认可他俩的想法。刘某的理由是,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她的儿子,公公婆婆不是房屋的产权人。原来,李某死后不久,刘某便办理了这幢楼房的产权登记,将未满7岁的儿子登记为所有权人。
李某夫妇无奈,将儿媳和孙子告上柳城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这幢楼房为家庭共有,请求析产分割。经李某夫妇申请,法院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房子进行了价格评估,确认房屋的评估价为21。58万元。
两代人投资建楼房产权应该归谁
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到了建房补贴,且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出具的购地款收据上所注明交款人为李某,虽然刘某提出了异议,却没有提供证据加以佐证。房屋在建时,孙子年仅6岁,没有经济来源,刘某母子没有证据证实房屋为孙子独资兴建,也没有证据证实孙子获得了赠与,虽然房产证上注明房屋所有人为孙子李某,但产权仍属于全家5人共有,应由5人均等分割。李某夫妇主张争议的房屋为家庭共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刘某母子辩称房屋是儿子李某个人所有不符合客观事实,亦显失公正,不予采信。由于共有人之一的儿子李某已故,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其份额应按法定继承予以分配,李某夫妇和刘某母子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均等分配儿子李某的份额。
中院认为,刘某母子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购地款收据中记载的交款人为李某的证据提出异议,但其没有在审理期间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当初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李某夫妇是知情的。而李某夫妇所提供的证据则能充分佐证房屋属家庭成员共有。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房屋属共有财产是正确的。
对于诉讼时效及遗产继承问题,中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刘-莹母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李某夫妇知道该房屋已经依法登记属李-峰个人所有已超过2年,也没有证据证实李某夫妇已经放弃了对李*国遗产的继承,因此,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两代人投资建楼房产权应该是全家5人共有的,又因一人已故,故其余4人应该均等分配这一份额,这样才显得公平公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我们律霸网会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