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 通讯员 郭太盛 李灿

6月底,湖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湘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7起合同纠纷一揽子得到了实质化解。

湘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某工程有限公司有着多年的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在多个工程合同中约定:约80%的工程款以现金结算,剩余工程款以住宅或门面抵扣。但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行情持续下行,门面成为“烫手山芋”,双方对以门面抵扣工程款的合同约定产生了分歧,造成7个合同工程款共1400多万元未给付到位,原告湖南某工程有限公司将被告湘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剩余工程价款1400多万元。

一审法院以“双方当事人约定剩余工程款以住宅或门面抵扣有效,且原告未举证证明上述约定无法履行”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到湘潭中院,7个案件由系统随机分配到不同法官手中。民一庭的法官认真审理上述案件后发现,双方在此前已保持了长久且良好的合作关系,而目前双方均面临着一定的资金困难,如果二审处理不当可能会加重两个企业的经营困难,更会彻底破坏双方的良好关系,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因此,民一庭的全体法官对案件进行仔细研究后,明确促成双方调解作为妥善处理本案的最好方式。随即,民一庭的负责人和承办法官、助理前往原被告公司所在地,并邀请企业负责人、代理人到法院,深入听取双方想法和意见,积极寻求有助于解决双方争议的方案。

在调解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和案件实际情况,法官先后提出五六个调解方案,反复寻找双方的利益平衡点,经过十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能够实现互利共赢的调解方案。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