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继本月初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后,创投行业再获税收优惠利好政策。

8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显示为继续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将延续到2027年年底。

众所周知,税收问题一直是整个股权投资行业关注的焦点问题。2019年,四部门就联合发布了财税(2019)8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以下简称8号文),赋予了创投企业核算方式的选择,执行期限是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今天这则公告显示,该政策将继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为创投行业的税收优惠提供了有力支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对此,有VC/PE人士告诉每经记者,多部门继续明确创投企业为其个人合伙人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具体办法等,对行业来说是重要的利好政策,也期待更多利好创投的税收优惠政策面世。

重磅利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近年来,创投基金在“投早投小投科技”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也给予了高度关注。

早在2019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和证监会等四部门就共同发布了8号文,对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定义、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备案要求等创投行业最关心的话题都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最受行业关注的,莫过于赋予了创投企业核算方式的选择,明确了创投企业为其个人合伙人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具体办法。而根据今天发布的延续实施公告,相关政策将延续到2027年年底。每经记者也为大家整理了几大看点。

看点一:对创投企业的定义

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看点二: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两种核算方式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看点三: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核算纳税

根据延续实施公告,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核算纳税。

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看点四:符合规定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抵扣后再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政策规定,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机构高度关注,期待更多创投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在一级市场股权投资领域,税收政策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有VC人士指出,合伙企业是一个略带尴尬的实体,“法律上而言,它不是法人,但可以独立应诉;财税上而言,一方面说它是税收透明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缴纳所得税,只能穿透到其投资合伙人,但另一方面它又能独立地缴纳流转税”。

而2019年8号文的出台,将作为投资工具的合伙企业与作为经营载体的合伙企业区分缴税,对行业来说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利好消息,也进一步激发了从业人员的热情。

除此之外,就在本月月初,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也发布了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2018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55号文,对初创科技型企业进行了定义。近日发布的延续执行公告则显示,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55号文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并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彼时就有行业人士公开表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认定标准继续放宽,无疑是有利于进一步鼓励创新创业,支持创投和天使投资发展。

国投美亚基金总经理孙万营对每经记者指出,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监管机构推出的相关政策、鼓励营商环境的一系列措施对于创投行业的发展是一个较好的支撑,整体也是非常利好行业发展的。

他同时分析道,各地在实际执行政策中,存在对国家政策解读口径各不相同的情况,往往都需要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来处理,也是一级市场投资最关心的一个问题。

除此之外,相关政策规定,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但目前落地的案例数量并不多。孙万营表示:“这方面我们还是期待能有更加清晰明了的政策可以做参照,这样也能鼓励真正坚持投早投小、长期持有的基金发展。”

上述VC人士也指出,作为投资工具的合伙企业,应遵循“税收透明”原则,建议不仅对于所得税穿透,对于流转税和基金费用亦应穿透至合伙人。华南某知名VC合伙人则对每经记者表示,期待出台更多创投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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