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


(相关资料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东百集

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 2023 年 8 月

师”、“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律师,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会后事项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对发行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之日至

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的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如下:

  一、签字会计师变更

  (一)变更签字会计师的情况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担任公众利益实

体项目合伙人或其他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五年。原签字注册会计师

陈依航自 2018 年至 2022 年已连续五年为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因此不再担任本

次发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本次变更前,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

字会计师为陈依航、何君飞,现拟变更为王永平、何君飞。

  (二)相关承诺

  针对东百集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会计师的情况,天衡律师核

查了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陈依航、王永平

出具的相关承诺。经核查: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担任公众利益

实体项目合伙人或其他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五年。原签字注册会计

师陈依航自 2018 年至 2022 年已连续五年为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因此不再担任

本次发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本所指派注册会计师王永平接替陈依航作为本次发

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继续完成相关工作。

  变更后签字人员的基本情况

  王永平,注册会计师,1998 年起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1995 年起从事上市

公司审计,1994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1995 年开始为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近三

年签署和复核了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陈依航承诺对此前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将一直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陈依航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陈依航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

业意见。本所承诺对陈依航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

保此前出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王永平同意承担签字会计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陈依航签署的

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王永平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王永平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

业意见,且与陈依航的结论性意见一致。本所承诺对王永平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

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1、本所及签字会计师确认此前签署的相关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本所及签字会计师同意承担审计机构和签字会计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

务,承诺对陈依航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

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交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己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二、会后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

书中没有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荐代表人张新、丁勇才,申报会计师及其变更前签字注册会计师陈依航、何君飞,

变更后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永平、何君飞,发行人律师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及

其签字律师林晖、陈韵、陈张达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原签字注册会计师陈依

航自 2018 年至 2022 年已连续五年为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因此不再担任本次发

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申报会计师指派注册会计师王永平接替陈依航,作为本次

发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除上述人员变动外,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保

荐代表人、发行人律师及签字律师、申报会计师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发生更换。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潜在纠纷。

重大事项。

影响的事项。

员分别签署了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上述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

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对象发行股票完成上市日期间,发生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将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综上所述,发行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之日(2023 年 8 月 16 日)至

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不存在其他会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不符合向特

定对象发行条件的事项。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

        林晖          陈韵      陈张达

负责人:

        孙卫星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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