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情形梳理

前几天我们收到一位会计朋友的咨询,说: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什么时候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呢?今天我们就围绕建筑企业中的简易计税相关政策做大家进行一次详细梳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

明确建筑服务中的简易计税的选择权在企业手中,企业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释。具体涉及以下三个政策五种情形:

财税[2016]36 号规定的三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件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同时提供货物、安装服务的两种简易计税情况:

4、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1 号)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 42 号)

二、按照规定应当简易计税的情形

财税[2017]5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政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中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相关资料留存备查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 31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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