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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拷走292份文件跳槽至竞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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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网友围观!

究竟怎么回事?

事件回顾

2011年2月17日起,杨某入职一家机械公司,在技术生产岗位工作。后又任公司检测中心实验项目工程师。

2017年2月9日,公司与杨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杨某对公司的专有资料或未特别指明是专有材料,如专利产品、专用图纸、技术手册、数据单等,均应保密。

据悉,公司还在内部制定了《计算机端口管控制度》《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研发技术资料保密管理规定(试行)》,并通过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公示。杨某于2018年8月15日阅读了《研发技术资料保密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上述规定:在技术工作网域,未经许可,禁止使用移动存储器件(如u盘、移动硬盘等)和笔记本电脑。

公司为杨某配备了台式电脑和手提电脑,手提电脑的usb端口权限为“禁用”。

2020年12月7日,杨某通过一定方式从内网的共享文件夹中拷贝文件至u盘中带走。

12月8日,杨某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次日,公司同意。

12月16日,杨某再次从内网文件夹中拷贝文件。

12月17日,杨某于当日离岗,跳槽到公司的竞争对手处,并在其实验检测中心担任项目研发经理。

公司发现杨某拷贝了公司文件后,要求杨某当面销毁了文件并签下承诺书。承诺书中,

杨某认可其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拷贝了包括全套各类实验操作规程等文件共292份;

承诺销毁全部拷贝文件,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扩散这些文件,不使用也不允许他人使用这些文件;

若违反承诺内容,愿向公司支付50万元赔偿金。给公司造成更大损失的,赔偿公司一切损失。

但公司始终不放心,还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立即停止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

法院裁决:

离职员工应尽保密义务

需赔偿公司1万元

杨某辩称:“商业秘密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在文件上作出明显的保密标识。我拷的那些文件都没有保密标识,我无法分辨是否是保密信息。公司没有采取保密手段,且我已经把这些信息的载体交还公司,由公司自行销毁。我不可能从中获利或给公司造成损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经营等商业信息。杨某拷走公司的文件包含的信息,是公司检测中心实验室运维的内部数据和经验总结,以上信息非公司外部相同领域人员可容易获得。

公司制定了保密制度,且在与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约定了保密条款。同时,从杨某签的承诺书内容看,其明确知道通过usb端口拷贝文件带离公司的行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知道其拷贝的文件中包含公司的商业机密。而且,杨某作为在公司工作近十年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知道公司检测中心在同行业同领域企业间的地位和相关数据的秘密性,其辩称文件上没有标注机密就不知晓属于涉密文件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指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均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杨某的行为属于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商业秘密,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的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杨某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文件销毁后,杨某仍保存或对外传送包含涉案商业秘密的文件。杨某曾拷贝包含商业秘密的文件,接触了解商业秘密内容,虽已删除文件、销毁文件载体,仍应继续负有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的义务。

鉴于杨某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尚未造成较大影响,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机械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科普时间:

盗窃公司机密文件

有可能坐牢!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何为“重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此案例中,杨某虽具有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但由于及时删除销毁,尚未造成较大影响。因此,不构成刑法意义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社长提醒:

劳动者应遵守

劳动合同的约定及相关工作守则。

为个人利益盗取公司机密,

不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

也违背了职业道德。

无规矩不成方圆,

每一个职场人都要坚守这些“底线”,

否则后果很严重!

1、歧视和骚扰:

职场中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歧视和骚扰,包括性别、种族、宗教、年龄、性取向等方面。这些行为可能会导致法律责任和职场破坏。

2、诽谤和造谣:

在职场中,诽谤和造谣都是非常不允许的行为,会严重损害个人和公司的声誉和信誉。

3、窃取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

在职场中,窃取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是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法律纠纷和公司业务损失。

4、贪污和受贿:

在职场中,贪污和受贿都是违法行为,会引起法律责任和公司损失。

5、擅自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在职场中,公司的机密信息必须得到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泄露给外界,否则会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6、违反职业道德:

在职场中,职业道德是非常重要的,必须遵循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否则会影响职业生涯和个人声誉。

本期封面:

来源:星视频、广西高院

本期编辑:王冰鑫

上观号作者:申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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